
上海市青浦区商榻小学校服采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服采购管理工作,保障校服质量安全,维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依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校校服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坚持“学生自愿、家长同意、规范操作、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 校服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选购启动阶段
第四条 选用沟通
学校应当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共同商定本校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委员会委员的同意。
第五条 成立校服选用组织
决定选用校服后,学校应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高年级)及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
家长和学生代表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家长代表应涵盖各年级,新生家长代表应纳入。教师代表、家长及学生代表均随机产生。
校服选用组织负责确定校服款式、面料、套数、质量要求、价格上限、供货企业服务年限等采购内容及方式,并制定校服选用工作方案。
第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
将校服选用采购事项列入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经学校党组织会议或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原有校服款式若获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保持款式相对稳定。决策全过程资料立卷存档备查。
第三章 采购实施阶段
第七条 组织采购
校服采购应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法定程序,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
采购公告、结果等信息应通过学校官网、校外公告栏、家长会等多种途径公布,确保家长和社会知晓。
采购评选结束后,对拟确定的供应企业名称、款式、质量要求、采购价格、服务年限、售后服务要求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意愿征询
校服采购必须征得相应年级三分之二以上家长的同意。原则上在起始年级组织征订,其他年级确有需求的,可与当年新生一并纳入选购管理。
学生购买校服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不得捆绑销售或频繁更换款式迫使家长重复购买。
第九条 合同签订
学校参照上海市校服采购格式合同示范文本,与供货企业签订正式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
合同应明确质量标准、检测要求、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共同确认并封存样衣,样衣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十条 资料报备
校服采购合同签订后,学校应及时向青浦区教育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合同预备案,并在采购过程中陆续上传相关材料至青浦区教育管理指定平台,完成全部备案手续。
第四章 交付验收阶段
第十一条 到货验收
校服到货后,由校服选用组织代表参加接收,必须查验校服标识是否齐全,重点查验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封存该批次样衣备查。
第十二条 二次送检
在供货企业“一次送检”基础上,学校须在每批次校服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送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二次检验。检验机构由学校在青浦区教育部门指定的服务平台中公开遴选,且原则上应有别于企业送检机构。
二次送检项目必须包含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甲醛含量等安全指标,其他项目按国家标准执行。学校不得委托厂方代为二次检测。
二次送检费用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第十三条 报告公布与发放
学校应及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校外公告栏等途径公布二次检验报告。
二次送检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学生发放校服。
第五章 售后评价阶段
第十四条 售后服务
学校应与供货企业建立并公布售后服务保障机制,为在校学生提供便捷的补购、调换、维修等售后服务,保障校服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校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评价反馈
学校定期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作为服务期限内选择校服供货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总结归档
对校服采购全过程的会议纪要、采购资料、合同文本、检验报告、验收记录、投诉处理记录等材料完整归档,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章 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采购原则
校服品类、价格应根据“实用、耐用、经济、舒适”的适度原则合理确定,不得超出家长承受能力。
不得加收运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代办费按照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第十八条 费用与资助
校服代办费标准严格执行上海市及青浦区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要求。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学校应通过免除校服费用或减免政策给予资助,确保应助尽助。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
学校公开设立校服管理举报电话和邮箱,落实“接诉即办”,认真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依法、及时处理投诉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学校校务会及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日后学校启动校服统一征订,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校服选用组织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政策变化适时修订。
上海市青浦区商榻小学
2026年8月1日相关信息